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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已由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ღ◈,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29日批准ღ◈,现予公布ღ◈,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ღ◈。
(2024年8月28日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ღ◈,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k8凯发ღ◈,增进人民身心健康ღ◈,建设美丽宜居的现代化城市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ღ◈、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ღ◈、法规ღ◈,结合广元市实际ღ◈,制定本条例ღ◈。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ღ◈、防护绿地ღ◈、广场用地ღ◈、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ღ◈,其含义分别为ღ◈:
(一)公园绿地ღ◈,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ღ◈,以游憩为主要功能ღ◈,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ღ◈,同时兼有健全生态ღ◈、美化景观ღ◈、科普教育ღ◈、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ღ◈;(二)防护绿地ღ◈,是指具有生态ღ◈、卫生ღ◈、隔离ღ◈、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ღ◈,包括城市卫生隔离带ღ◈、道路防护绿地ღ◈、城市高压走廊绿带ღ◈、防风林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ღ◈;
(三)广场用地ღ◈,是指以游憩ღ◈、纪念ღ◈、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中的规划绿地ღ◈;(四)附属绿地ღ◈,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ღ◈,广场用地除外ღ◈,包括道路附属绿地ღ◈、单位附属绿地ღ◈、居住区附属绿地等ღ◈;
(五)区域绿地ღ◈,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内ღ◈、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于保障城乡生态和景观格局完整ღ◈、居民休闲游憩ღ◈、设施安全与防护隔离等具有重要作用的各类绿地ღ◈,包括风景游憩绿地ღ◈、生态保育绿地ღ◈、区域设施防护绿地ღ◈、生产绿地等ღ◈。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k8凯发ღ◈、因地制宜ღ◈、统一规划ღ◈、共建共享的原则ღ◈,注重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统一协调ღ◈,突出地方特色ღ◈。
市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ღ◈。
发展改革ღ◈、财政ღ◈、自然资源ღ◈、生态环境ღ◈、交通运输ღ◈、水行政ღ◈、林业等部门ღ◈,按照各自职责ღ◈,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ღ◈。
机关ღ◈、企业事业单位ღ◈、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ღ◈,应当宣传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知识ღ◈,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ღ◈,有权进行劝阻ღ◈、投诉和举报ღ◈。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JEALOUSVUE进不去ღ◈、认建ღ◈、认养ღ◈、植树纪念ღ◈、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ღ◈。捐资ღ◈、认建ღ◈、认养的树木ღ◈,可以设置标志牌ღ◈。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ღ◈,由市ღ◈、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ღ◈。
市ღ◈、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ღ◈。
第十条市ღ◈、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ღ◈,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ღ◈,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ღ◈,衔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ღ◈,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ღ◈,并向社会公布ღ◈,接受公众监督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ღ◈,编制现状绿线图则ღ◈,实施现状绿线管理ღ◈。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JEALOUSVUE进不去ღ◈。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ღ◈,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ღ◈,按照原程序报批ღ◈。
市ღ◈、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气候ღ◈、土壤ღ◈、环境特征ღ◈,科学规划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品种ღ◈,注重选用乡土植物和其他适宜本市气候ღ◈、土壤ღ◈、环境的植物ღ◈,突出地方特色ღ◈;发布并适时修订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品种指导名录ღ◈,指导名录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ღ◈。
第十三条各类绿地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海绵设施与园林绿化景观的融合ღ◈,利用海绵城市设施ღ◈,控制城市雨水径流ღ◈,绿化美化城市环境ღ◈。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突出地域特色ღ◈,挖掘广元人文元素和历史文脉ღ◈,保护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ღ◈、水体ღ◈、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资源ღ◈,增加适宜儿童ღ◈、老年人和残疾人休闲活动的配套设施ღ◈。
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宽度应当满足行道树的栽植和生长条件ღ◈。行道树栽植应当统筹考虑与路灯ღ◈、架空线ღ◈、地下管线管廊的安全距离ღ◈,符合行车视线ღ◈、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ღ◈。
鼓励和引导新建ღ◈、改建公共建筑和市政交通项目以及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实施立体绿化ღ◈。建设项目立体绿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ღ◈,其面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规划绿地面积ღ◈。室外公共停车场ღ◈、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ღ◈,应当科学配植庇荫乔木ღ◈、绿化隔离带ღ◈,铺设植草地坪ღ◈。
裸露及破损山体植被生态修复ღ◈,按照谁损坏谁修复ღ◈、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人ღ◈;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ღ◈。山体植被生态修复应当按照安全ღ◈、生态的原则实施ღ◈,选择适生性强的乡土植物品种ღ◈,恢复提升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时ღ◈,应当提前三日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同步推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ღ◈,并通知其参加联合审查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ღ◈,不得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ღ◈。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ღ◈,涉及绿地率指标降低的ღ◈,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ღ◈;不涉及绿地率指标降低的ღ◈,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ღ◈。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ღ◈、同步设计ღ◈,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ღ◈。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ღ◈。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ღ◈,方可交付使用ღ◈。建设项目进行项目联合验收时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核实的过程中ღ◈,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ღ◈,依据原批准方案和竣工验收资料ღ◈,进行绿地率指标核实ღ◈。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不符合规划条件k8凯发ღ◈、设计方案ღ◈、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ღ◈。
第二十条公园绿地ღ◈、居住区附属绿地竣工验收合格后ღ◈,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ღ◈、面积和限制性规定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园林绿化景观ღ◈;确需变更的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听证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ღ◈,报市ღ◈、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ღ◈、实施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居住区附属绿地ღ◈、改变绿地用途ღ◈,不得将居住区附属绿地划归个人使用ღ◈。居住区改造需要调整绿地的ღ◈,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ღ◈,可以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ღ◈,保持和适当增加绿地面积ღ◈,并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ღ◈。
城市规划区景观节点ღ◈、重要区域周边的未利用土地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进行临时简易绿化ღ◈。
(一)公园绿地ღ◈、防护绿地ღ◈、道路附属绿地和广场用地ღ◈,由管理单位负责ღ◈;(二)单位附属绿地ღ◈,由该单位负责ღ◈;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ღ◈,实行自主管理的ღ◈,由业主共同负责ღ◈;实行委托管理的ღ◈,由受托人负责ღ◈;(四)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ღ◈、生态保育绿地ღ◈、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ღ◈,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ღ◈。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地ღ◈,做好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ღ◈,及时补种ღ◈、更换ღ◈、修复受损的绿化植物及附属设施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ღ◈,确需临时占用的ღ◈,应当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ღ◈。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ღ◈,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ღ◈,应当重新办理延期手续ღ◈。占用期满后ღ◈,临时占用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ღ◈,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恢复ღ◈,并移交养护管理责任人ღ◈。
因抢险救灾ღ◈、交通管制ღ◈、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ღ◈,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后五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办手续ღ◈。
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ღ◈。因重点项目建设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ღ◈、防灾救灾项目等确需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的ღ◈,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规划的申请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ღ◈。
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造成绿化规划用地面积减少的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总量不减ღ◈、布局均衡的原则ღ◈,安排新的绿化规划用地ღ◈。
第二十六条城市树木修剪应当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ღ◈:
(三)影响架空线ღ◈、管线ღ◈、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ღ◈;(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ღ◈。
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致使树木危及公共安全的ღ◈,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ღ◈,并及时报告养护管理责任人ღ◈。
因城市建设ღ◈、绿地更新ღ◈、公共设施运行维护ღ◈,或者通过修剪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等其他特殊原因ღ◈,可以移植树木ღ◈。移植申请人应当将移植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ღ◈,经批准后严格按照移植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移植树木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JEALOUSVUE进不去ღ◈,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树木砍伐ღ◈:(一)发生严重病虫害ღ◈,已经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ღ◈;
(三)需要砍伐的其他情形ღ◈。第二十九条 移植ღ◈、砍伐的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移植或者砍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JEALOUSVUE进不去ღ◈,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或者组织听证ღ◈:
(一)公园绿地ღ◈、广场用地ღ◈、道路附属绿地一处移植不足五十株ღ◈、砍伐树木不足三十株的ღ◈,或者移植ღ◈、砍伐胸径十厘米以下的k8凯发ღ◈,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ღ◈;
(二)公园绿地ღ◈、广场用地k8凯发ღ◈、道路附属绿地一处砍伐胸径十厘米以上树木三十株以上或者移植五十株以上的ღ◈,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ღ◈;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ღ◈,应当依法征求业主意见ღ◈,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ღ◈;(四)公园绿地ღ◈、广场用地ღ◈、道路附属绿地ღ◈、居住区附属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中的树木移植或者砍伐ღ◈,在征得权属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ღ◈,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ღ◈。
移植或者砍伐前款规定树木的ღ◈,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ღ◈,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k8凯发ღ◈。
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致使树木危及公共安全的ღ◈,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先行移植或者砍伐ღ◈,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ღ◈。
市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行政首长负责制ღ◈,县(区)ღ◈、乡(镇)行政首长在离任时ღ◈,应当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情况进行工作交接ღ◈。
(二)在绿地内取土ღ◈、焚烧ღ◈、摆摊设点JEALOUSVUE进不去ღ◈,停放车辆ღ◈,堆放物品ღ◈、设置广告牌ღ◈,倾倒垃圾ღ◈、热水ღ◈、油污ღ◈、酸碱性物质等妨害植物正常生长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权限ღ◈,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ღ◈,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ღ◈,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ღ◈、处理流程和时限ღ◈,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ღ◈。
第三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ღ◈、监测监控ღ◈,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ღ◈,对绿地种类ღ◈、分布ღ◈、权属ღ◈、养护以及古树名木等资源情况进行定期普查ღ◈,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档案并及时更新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ღ◈。
经竣工验收的公共绿地上的树木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档案ღ◈,通过技术方法实施动态管控ღ◈。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发布全市园林绿化白皮书ღ◈,向社会公布园林绿化资源状况以及发展成果ღ◈、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ღ◈。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ღ◈,建设单位未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ღ◈、面积和限制性规定的ღ◈,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处以五千元罚款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ღ◈、第二十八条ღ◈、第三十条规定ღ◈,擅自移植ღ◈、砍伐树木的ღ◈,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ღ◈、赔偿损失ღ◈,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ღ◈。
第三十九条市ღ◈、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ღ◈、机构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凯发k8国际ღ◈,凯发k8手机客户端ღ◈,凯发k8娱乐官网app下载ღ◈。k8凯发国际官网ღ◈,凯发官网入口首页ღ◈,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凯发国际k8官网ღ◈,
